凯发.com

政务公开

信息来源:凯发.com 发布时间:2025-11-17 06:36:59


  《惠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农产品、农副产品、食品及其他商品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来管理,依职权查处农贸市场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条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对农贸市场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做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计量、食品安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有关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相关工作,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和鼓励农贸市场开展统一收银。

  惠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的建筑规划报建审批工作,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

  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评估专营或兼营活禽农贸市场的选址、布局、设计和建设,并对活禽经营限售区外的活禽经营档口按“三分离”(存放、宰杀、销售区域)标准设置和建设进行指导、监督、验收,指导活禽经营户开展动物防疫消毒灭源。

  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报建审批,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农贸市场建设工程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并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

  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做监督检查(含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项目(含排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督促其依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施工。

  惠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惠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区农贸市场内厕所的建设标准做指导,对全区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对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依法做处理,以及对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理;对农贸市场周边容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牵头对农贸市场外围环境治理,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违章搭建、流动摊点管理。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负责维护农贸市场治安,指导农贸市场配备电子监控等安全防损设备,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依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两法衔接”后相关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地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统筹考虑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对旁边的环境敏感区影响等因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组织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规定落实农贸市场相关规划。

  第六条 在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应当载明不动产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指导农贸市场按规定实施相关的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区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农贸市场,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农贸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当经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验收合格或者报备案;依法需经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还应当经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经营农产品批发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马停止销售,并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三)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九条 惠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设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应结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做到合理设置,必要时可听取周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意见;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要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应规范疏导区(点)的设置与管理;同时也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临时摊点经营户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完整并落实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计量管理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及时来更新场内经营者信息。场内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以及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二)查验场内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场内经营者没办法提供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经营动物、动物产品及进行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对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在显著位置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

  (七)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按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九)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涂写、刻画、悬挂、堆放、搭盖等行为;制止市场内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的行为,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

  (十)在市场出入口或者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人员、租赁方式、收费标准、消费投诉电话、消费纠纷解决方法、举报方式等事项;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在市场内设置宣传栏,开展各类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字、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四)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当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等。

  (五)保持经营区域整洁卫生、通道畅通,落实“门前三包”(即包卫生清洁、包门面整洁、包门前秩序),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超商位范围经营,无车辆乱停;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六)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行情报价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经营者摊位显眼位置予以公开。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市场开办者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查验进入农贸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鼓励推广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在活禽经营限售区内禁止销售活禽;在活禽销售区应当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售市场当日活禽零存栏)。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明确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对农贸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安全、供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做维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用地权属范围内合理划定停车、卸货区域,完善停车设施,安排专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在农贸市场内集中划定适当区域作为临时摊区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并鼓励市场开办者减免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摊位租赁费。

  第十九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依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视频监控、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等情形特别需要暂停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告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农贸市场因法定情形特别需要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贸市场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算。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Copyright ©2017-2022 Hainan Zose Group 琼ICP备13000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