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
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
第十三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公开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有关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按时进行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和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隐私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后的两个交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有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有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有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允许超出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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